当事人:王利坚,女,1985年6月出生,住所: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的有关规定,我局对王利坚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、审理,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当事人未提出陈述、申辩意见。本案现已调查、审理终结。
经查明,王利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2018年6月19日16:40左右,王利坚在手机上看到微信朋友圈有人发布“证监会暂停新股IPO”的截图,于当日16:48使用注册的“口水杭州”论坛用户“hzer”账号在论坛子栏目“口水楼市”中发布了题为“暂停新股IPO了”的帖子,内容包括“新股”和上述截图。6月20日上午9:35左右,经提醒,王利坚在其同事帮助下删除该帖子。该帖子在“口水杭州”论坛发布至删除期间,共有28个回复和5029个查看。
上述“证监会将暂停新股IPO”截图系一张伪造的证监会官网截图,该截图显示“2018年6月19日,中国证监会召开临时会议,决定从2018年6月20日起暂停新股IPO”。证监会官网下“新闻发布会”栏目内容,并没有“2018年6月19日新闻发布会”这一页面。2018年6月19日下午,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辟谣澄清“证监会召开临时会议叫停IPO”为假消息,并表示该行为严重干扰市场正常传播秩序,编造虚假消息,应严肃处理。
上述事实,有相关截屏页面、情况说明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,足以认定。
王利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“禁止国家工作人员、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,扰乱证券市场”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六条所述“扰乱证券市场”的行为。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:责令王利坚改正,并处以3万元罚款。
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开户银行: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,账号:7111010189800000162,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),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。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
2018年11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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